日前,我县决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作出部分调整,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。
我县自2003年7月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,运行情况良好,对缩小我县城乡差距、建设“和谐磐安”起到了重要作用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,资金筹集额度的增加,参保农民就医人员的增多,医疗费用的增长,参保率的提高,我县于2003年9月20日制订的《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》规定的诸多政策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。为此,我县近日对《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。
这次调整的内容主要有:一是提高年度筹资额。年度筹资额提高到人均100元,其中财政补助70元,个人缴纳30元。二是明确参保率。我县新农合参保率要求以乡(镇)为单位必须达到90%以上。三是重新划分分段报销比例和提高最高报销限额。分段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改为起付线至5000元报30%,5001-10000元报40%,10001-20000元报50%,20001元以上报60%,每人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。四是增加中草药门诊报销政策。在县人民医院、县中医院就诊的门诊中草药费用报销20%的比例,实行当场实时结报。五是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。对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每例200元补偿。据了解,调整后的新政策的执行时间是今年1月1日。(陈爱月)